各有關單位及個人: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屬于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設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請各單位依照此規(guī)定落實檢驗申報、檢驗等工作。
特此通告。
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